各種誤差應在測試條件下測試,當測定個因子的影響效果時,其他所有的影響因子也應保持穩(wěn)定在接近正常值。
      1、化整誤差的消除—應消除任何包含于數(shù)字示值中的化整誤差。  
      2、凈重值的zui大允許誤差—zui大允許誤差均適用于除皮后的凈重值,預置皮重值除外。 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3、誤差分配—對電子吊秤各模塊單測試時,應按JJG555-1996中4.4.4規(guī)定進行誤差分配。  
      4、檢定時的測試—提交測試的吊鉤稱應進行整機測試。 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5、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—不管稱量結果如何變化,任何次稱量結果的誤差,應不大于該稱量的zui大允許誤差。  
      6、重復性—對同載荷,多次稱重結果之差,應不大于該稱量的zui大允許誤差的值。  
      7、旋轉(zhuǎn)—載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圍內(nèi)旋轉(zhuǎn)任意角度,示值誤差均應符合5.1.1的規(guī)定。  
      8、多指示裝置—電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裝置與打印裝置之間示值之差應為零。 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9、檢定器—檢定電子吊鉤稱用的器的誤差,應不大于吊鉤稱相應稱量zui大允許誤差的三分之。砝碼的替代,應符合JJG555-1996中 5.6.2規(guī)定。 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10、鑒別力—在處于平衡狀態(tài)的吊鉤稱的吊鉤或其他承載器上輕緩地放上或取走1.4e的砝碼時,原來的示值應不變。 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11、由影響量和時間引起的變化量—吊鉤稱應在滿足6.1、6.2、6.4、6.5.3的要求。  
      12、溫度—如果在產(chǎn)品說明書中沒有沒有殊的工作溫度,則電子吊鉤稱應在-10~40ºC溫度范圍內(nèi)保持其計量性能。殊的工作溫度范圍不得小于30º